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汉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