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帮助聚居或者散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