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