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