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并合理配备通晓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藏语文或者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