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