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