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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