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一)新建、改建、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社会保障性住房;(三)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四)偿付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