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村镇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依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