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