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镇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村落、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