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