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村镇规划区内,跨度、跨径6米以上或者高度4.5米以上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禁止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和无设计施工。村民自建住宅,提倡选用通用设计或者标准设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实际需要提供图纸,为村民建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