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