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及抗御自然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