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村镇规划区内,跨度、跨径6米以上或者高度4.5米以上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禁止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村民自建住宅,提倡选用通用设计或者标准设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实际需要提供图纸,为村民建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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