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批准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