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及抗御自然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