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名为主要负责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以信函、电报及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