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名为主要负责人。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以信函、电报及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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