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申请书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