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三章 处罚权限第十六条已废止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有下列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给予警告:(一)不遵守交通指挥信号的;(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故意进入快车道;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三)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在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的或不按规定载运物品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