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三章 处罚权限第十七条已废止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未经批准,在道路、广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在街面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三)在道路或广场非法买卖国家统一管理的票证的;(四)在道路或广场非法买卖外汇、金银或金银制品的;(五)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