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道路、广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街面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

(三)在道路或广场非法买卖国家统一管理的票证的;

(四)在道路或广场非法买卖外汇、金银或金银制品的;

(五)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