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应给予警告或按法律程序移交交通警察处理: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四)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五)用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载物超过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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