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引用农业新技术,推广面积大,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