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引用农业新技术,推广面积大,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劳动者技能,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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