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完成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在验收鉴定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项目结余经费的20%—30%的比例提取奖酬金,用于奖励直接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在乡、村从事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对其奖酬金的提取比例实行优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