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管辖第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