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法律援助条例/Chapter 3 法律援助管辖Article 12Repealed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