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市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另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