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二)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