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In force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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