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