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