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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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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二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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