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经营者销售伪劣或者国家禁止销售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牧业机械等农牧业生产资料,造成减产、绝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