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和保修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