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有关费用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治疗期间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五)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丧葬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七)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