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营者为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或者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