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区,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实行领导责任制,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