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于不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其履行,并提出整改建议或通报批评;对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必须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