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者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治安防范、安置帮教和法制教育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保护、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七)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特大、重大案件的;
(八)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