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兑现奖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