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优抚第十九条已废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公民,依照《革命烈土褒扬条例》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土条件的,按照因公死亡对待,并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