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优抚第十八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