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职责第十七条已废止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举报,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或者提供线索,不得纵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应当举报或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