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职责第十六条已废止家庭应教育每个成员遵纪守法,配合社会、单位、学校加强对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教育和监护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