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州、县、乡(镇)要组织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民兵值勤、村社联防。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