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村(牧、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行依法治村,民主管理;

(二)对村(牧、居)民进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和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禁止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不良现象;

(三)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基层安全创建和无毒社区创建活动;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配合单位、学校、家庭做好有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参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