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的职工、家属、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文明创建和无毒社区创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四)排查调处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矛盾纠纷;
(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